开放申报中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制造业发展

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制造业发展,包括推动企业上规模、支持工业企业扩产能、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鼓励发展绿色制造体系、支持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 支持工业能效“领跑者”示范、支持制造业规范公告示范共七个项目内容。项目一经审核通过后,最高将获得4000万元资助。《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2023-03-06 | 区级 技术创新 资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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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审查有哪些?

作者:超级管理员 1900-01-20 14:55:10423
现在有必要按照申请在专利局的进度,专利申请审查有哪些?解释其中三个方面的工作,即:——形式审查。——检索。——实质审查。在以上任何一个方面的工作中,其正常的审查程序是为了实现专利局审查员和申请人之间的沟通机制,这主要以书面方式进行的。专利代理人在某种程度上扮演的是中间人的角色,他需

  现在有必要按照申请在专利局的进度,专利申请审查有哪些?解释其中三个方面的工作,即:


  ——形式审查。


  ——检索。


  ——实质审查。


  在以上任何一个方面的工作中,其正常的审查程序是为了实现专利局审查员和申请人之间的沟通机制,这主要以书面方式进行的。专利代理人在某种程度上扮演的是中间人的角色,他需要接收专利局的通信文件,向申请人建议合理的后续动作,并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对专利局的通信文件做出答复。那么专利申请审查有哪些?


  1.形式审查


  在形式审查之前,需要审核申请文件,以保证确定申请日的所有要求都被满足。这项审核是最重要的审核,因为如果没有确定申请日,则专利申请就会被认为从未被提交过,也就不会有后续程序。申请日在整个审查程序中非常重要,因为它构成很多特定行为的起算日期,如专利权期限,以及在适当的情形下,根据《巴黎公约》保护工业产权的条款,确定在其他国家的后一申请的优先权日。申请日(优先权日)与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也是密切相关的。


  优先权可以建立在一件国家申请、地区申请或国际申请的基础上,只要这些申请的提交时间在之前的12个月以内。其效力是以在先申请的申请日替代该国家申请的申请日,这对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所要求的相关现有技术尤其重要。


  所有《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的成员国都可以享有优先权。然而,应当注意的是,对于非《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可以根据互惠的双边协议给予优先权。


  对于希望在一个或多个国家寻求保护的申请人来说,优先权有许多实际的好处。由于并不要求申请人在本国和外国同时提出所有申请,因此申请人有最多12个月的时间决定希望在哪些国家得到保护。申请人可以利用这段期限,合理地按既定步骤在对其有利的多个国家获得保护。


  一件申请的申请日一旦确定,一般就会立即进行形式审查。其审查内容包括以下几点:专利代理的委托(如果已委托),请求书的内容,发明人的声明,针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的各项要求,以及申请中包括摘要的要求。在形式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会被给予修改申请中所发现缺陷的机会,如果此类缺陷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改,专利局就会驳回该专利申请。


  2.检索


  根据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审查程序,检索或者与实质审查分开并且在实质审查之前进行,或者与实质审查同时进行。无论哪种情况,检索的目的都是确定该发明相关领域的现有技术。在检索过程中,专利局核查所收集到的文献,以确定是否有任何文献描述了与申请中相同或相近的技术方案。


  如果检索与实质审查分开进行,应当向申请人传送检索报告,并列出:


  ——在检索中所定位的公开了该发明相同或相近主题的文献目录;以及


  ——申请中的权利要求应当与每件上述文献相比较。


  该报告还可以指明检索的范围,即可能检索的文献种类,检索的时间跨度,以及检索的特定技术领域。


  检索本身应当是所收集的专利文献的检索,这些专利文献根据特定的技术领域,主要为了检索的目的进行整理的。技术期刊上的论文和其他所谓的非专利文献可以作为这些专利文献的补充。这些收集文献的总合通常被称为“检索文件”。


  专利局可以仅在检索文件中所包括的文献进行检索。还可以在一个或多个商业数据库中进行附加的在线计算机检索,也可以在互联网上检索。检索不应扩展到除出版物以外的公开方式,并且特别不能寻求确定是否通过公开使用的方式而进行的公开。这种类型的公开,即使存在,仅会在实质审查的时候予以考虑,条件是由于第三方的行为已使此种使用引起专利局的注意。


  检索首先应当涵盖所有直接相关的技术领域,然后可以扩展到相近的领域,但这种扩展必须由审查员按照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还应当考虑在直接相关的技术领域的检索结果。必须意识到的是,尽管检索的理想目标是尽可能做到全面,但由于分类体系和信息检索系统中存在不可避免的不足因素,此目标并非一定要实现,而且如果需要将成本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这个目标在经济上也不尽合理。


  3.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程序的目标是保证专利申请满足一定的可专利性条件。在本质上,这是为了在授予专利权时避免以下情况:


  ——在立法的特定条款中,从专利保护中排除的发明


  ——该发明不是新的发明,不具有创造性,和/或不适于工业应用;或者


  ——该发明在所提交的文件中,没有以清楚和完整的方式被充分公开。


  与形式审查一样,申请人会被给予消除在实审阶段出现的任何缺陷的机会,如果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消除缺陷,专利局就会拒绝授予专利权。


  允许对专利申请进行修改符合申请人和公众的利益。这不仅可以消除缺陷并以此获得更好的专利授权,而且通过对澄清公开内容的修改,不仅可以对发明作出更好的描述,还可以对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行更加准确的限定。


  不是所有的修改都被允许。作为一个总的原则,如果修改的内容超出了申请原始公开的范围,那么就不允许进行这种修改。


  应当注意的是,由于任何一部专利法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发明,所以仅当审查的结果明确地妨碍授权的情况下,专利局才可以拒绝授予专利权。总的来说,应当站在申请人利益的角度来消除疑虑,因为关于专利有效与否的最终判决通常取决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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