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申报中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制造业发展

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制造业发展,包括推动企业上规模、支持工业企业扩产能、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鼓励发展绿色制造体系、支持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 支持工业能效“领跑者”示范、支持制造业规范公告示范共七个项目内容。项目一经审核通过后,最高将获得4000万元资助。《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2023-03-06 | 区级 技术创新 资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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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问答

商标注册什么是“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享有优先权)

作者:广诺知产 1900-01-20 17:48:17861
《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第

  《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优先权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应当选择“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优先权证明文件是指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该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台湾地区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并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时,应当使用《商标注册申请书(台湾地区申请人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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